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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119a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來函所詢「菜色料理本身…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來函所詢「菜色料理本身之外型」是否有著作權?一節,您所稱之「菜色料理本身之外型」,所指為何,尚不明確,如係指餐廳烹飪出來之菜色本身,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過店家禁止客戶攝影,有時是基於著作權法以外之考量,未必在法律上有何著作權,可能是契約上的一種限制,如同禁帶外食要求,是一樣的效果。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10條、第13條及第2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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