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117a
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著作人如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來函所稱圖庫光碟之著作人格權屬於某家「工作室」,如該工作室為一公司(法人),則該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至該著作公…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著作人如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來函所稱圖庫光碟之著作人格權屬於某家「工作室」,如該工作室為一公司(法人),則該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該工作室並非法人,即該著作之著作人為自然人時,則保護期間至該自然人死後50年為止。二、所詢公司倒閉後,其著作財產權是否消滅一節,按公司倒閉後,原則上應經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結事務,故應視其清算之結果以決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法人解散而未完成清算程序者,由於法人人格尚未消滅,其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仍存在。此外,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只有在法人人格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換句話說,公司縱使倒閉,其倒閉前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因倒閉而當然消滅。三、依上述說明,著作財產權如仍在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如找不到著作權人授權,建議不要使用,以避免侵權之風險。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第4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