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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11267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台端函詢有關電路圖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4年12月5日(本局94年12月12日收文)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微電腦電路板之…

令函要旨

主旨:台端函詢有關電路圖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4年12月5日(本局94年12月12日收文)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微電腦電路板之「原始電路圖」,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則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依電路圖所製作之電路板,如係以作成膠片的方式,再做成電路板,且該電路板上顯示(再現)出著作內容,即有重製或改作原電路圖之圖形著作之情形。故電路板上如已再現電路圖之著作內容,即屬電路圖之重製物。三、第三人製造之電路板是否構成侵害一節,應視其是否侵害電路圖之著作權。至於侵權比對應如何進行一節,係個案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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