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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1600609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著作權法第79條申請製版權之標的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11月23日第12次會議決議辦理。二、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著作權法第79條申請製版權之標的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11月23日第12次會議決議辦理。二、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三、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於94年11月23日召開會議討論,會議結論如下:(一)申請製版權之標的,只要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皆屬本條申請製版權之標的,不限於古籍、古代書畫等文物。(二)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係指整理「及」印刷,而非整理「或」印刷。(三)製版人申請製版權之後將印刷之物數位化,他人以燒錄方式重製該數位內容光碟者,屬侵害該製版權人之權利。將該數位內容光碟置於公用伺服器上供網路連線使用該資料庫,為侵害製版權人之權利。四、另查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82年7月28日台(82)內著字第8219161號函釋,「製版權人之權利,依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僅限於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專有以『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亦即製版權人僅得禁止他人擅自以印刷或類似之方式重製該版面,並不限制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利用該著作,......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而以現行電子字典之方式顯示其內容以供查閱,似非上所指以印刷或類似之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係在87年著作權法修正前之時空環境下作成之解釋,應予配合調整如說明三,即以電子資料處理或燒錄等類似方式重製已獲准登記之製版物,屬侵害該製版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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