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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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播送」係指「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播送」係指「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合先敘明。
二、網路上音樂歌曲的試聽服務,如果是這些音樂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促銷自己的音樂,而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下載試聽者,則任何人均可任意下載試聽,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如果是網站業者將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下載試聽者,因為已經構成了「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所以網站業者應該事先取得這些音樂歌曲及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否則就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一般下載這些音樂歌曲試聽檔的人,同樣也會構成「重製」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但如果只是供自己或家庭下載使用的話,在合理範圍內(例如,少量的下載),不至於對該音樂歌曲的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是超越了「合理範圍」的下載或少量下載後又轉寄給大量的朋友試聽時,還是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三、至所詢問之利用網路上提供的軟體,當您在聽音樂時,您的朋友也可以在他的電腦上同時聽到您所聽到的音樂,這種軟體並不是一般在討論有關音樂或檔案下載的p to p交換軟體,也無檔案搜尋、下載傳輸的功能,只有提供串流播放的功能,若您僅利用個人之電腦在網路上聽音樂,雖會有暫時性重製的情形,但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在未超越「合理範圍」內的利用,應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然而,若您利用這種軟體分享您電腦上您正上播放的音樂予您的朋友,很可能已涉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問題,在未經音樂著作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時,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四、另所詢有關學生自己開設自己的電台播放歌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按任何人經由網路播放音樂,除非有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就以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違法行為;若是利用廣播電台播放音樂,則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應獲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不因是否為「學生」之身分,而異其法律評價。至於著作權法第47條校園內公開播送(與網路無涉)之合理使用,其主體為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出於「教育之必要」之目的,與您來函所述「學生自己開設網站」之情形有別。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24條、第26條之1、第47條及第51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