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111410號
要旨
主旨:貴院受理94年嘉簡字第133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94年5月起韓劇「小爸爸上學去」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4年12月6日嘉院龍刑智94嘉簡1331字第0940017490號函…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受理94年嘉簡字第133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94年5月起韓劇「小爸爸上學去」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4年12月6日嘉院龍刑智94嘉簡1331字第0940017490號函。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先予敘明。三、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建請或可依據上開規定,推定所詢各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四、著作權係屬私權,貴院函請查明自94年5月起之韓劇「小爸爸上學去」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於發生爭執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貴院函查事項,本局歉難辦理,尚祈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