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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1600547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所送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提請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3年9月14日中文(93)錄協字第09135號函、93年12月14日中文(93)錄協字第09215號函、94年1月14日…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所送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提請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3年9月14日中文(93)錄協字第09135號函、93年12月14日中文(93)錄協字第09215號函、94年1月14日中文(94)錄協字第09014號函及94年1月17日中文(94)錄協字第09016號函辦理。二、貴會前揭新增訂使用報酬率,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7次至第9次及第11次會議進行審議通過在案,檢送經審議修正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及其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三、復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3年第4次會議決議,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之生效時點,自審議通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該審議通過日已超過本局標準作業期間(即完成補正後4個月),則自屆滿4個月標準作業期間之翌日為生效日。經查 貴會修正前揭使用報酬率案,係於94年1月20日完成各項文件補正程序,故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溯自94年5月21日起生效。另就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而言,係自92年7月9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依其實際使用著作之時點開始。又本局於本次審查通過之使用報酬率生效實施滿2年後(以本件函文送達之日依法計算),得予以檢討調整,併予敘明。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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