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209
要旨
一、按網路上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共享軟體(shareware)」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
令函要旨
一、按網路上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共享軟體(shareware)」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範圍為之;至於「免費軟體(freeware)」,亦非皆可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用,否則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所以,是否可下載該等軟體重製銷售,因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應依上述說明探求該利用行為是否合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所詢將flash的試用版光碟附於您所寫有關flash的相關書籍之書後,是否合法一節,應視是否逾越該試用版之授權而定,據了解通常該等軟體之授權,多定有一定的條件而授權供個人使用,將之附於書後供個人使用,如已逾越授權範圍,即屬侵害著作權。二、另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詞,依您所詢問題意旨觀之,似指「著作權」而言。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