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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207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來函所附之實物照片中,該照片內之潛水艇、潛水鐘等物品,無論係屬實物,或實物…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來函所附之實物照片中,該照片內之潛水艇、潛水鐘等物品,無論係屬實物,或實物所作成之模型,均非本法所稱之「著作」,並不享有著作權,故您將其作成縮小比例之模型,以供作展示,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先予敘明。二、至於來函所附之照片,如為具創作性之表達者,則為攝影著作之一種,而受本法之保護。而您由書籍上影印或網路上下載此等照片,以作為製作縮小模型之參考,則均已涉及「重製」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惟如僅係少量重製,且僅供內部參考,且亦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者,尚不致構成侵害他人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四、上述說明係屬行政機關之意見,至於上述照片及照片內之物品是否為一著作?以及您的行為是否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事實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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