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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1600538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修正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送請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4年3月28日(94)聲協翁字第057號函辦理。二、貴會於94年2月25日第1屆第2次臨時總會決議通過變更之公開播送費率(刪除營利性電視台公開播送概括授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修正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送請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4年3月28日(94)聲協翁字第057號函辦理。二、貴會於94年2月25日第1屆第2次臨時總會決議通過變更之公開播送費率(刪除營利性電視台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A)(B)及營利性廣播電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B)),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1次會議(94年11月2日)審議,決議維持原訂費率不予變更,其理由如下:(一)貴會原欲刪除使用報酬率B選項(採年度廣告收入之百分比計費),惟此種計費方式多為國際上之仲團所採用,故難謂此種收費方式即不合理,而有刪除之必要。(二)使用清單提供有困難及分配問題並不能作為刪除費率選項之理由。且如使用清單不清楚,應更難採單曲計費之方式。(三)利用人意見多希望保留不同計費方式的選項,以增加彈性及選擇。三、貴會如認為原欲刪除之費率選項收費過低,致與其他選項落差太大,建議可調整該選項費率(可先與廣播電台業者先行協商,尋求共識),重新送審,併予敘明。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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