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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117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又電路之設計或電路之布局,在未以具體的圖形語言描繪成設計圖或布局圖前,係屬概念、思想、程序或系統,因不具備具體的表達形式,並非著作,自無著作權法之適用。…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又電路之設計或電路之布局,在未以具體的圖形語言描繪成設計圖或布局圖前,係屬概念、思想、程序或系統,因不具備具體的表達形式,並非著作,自無著作權法之適用。二、因此,來函所詢的印刷電路板布局,如係指以圖形語言描繪成圖形著作之前的概念或方法,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惟如該電路布局係指以圖形語言描繪而成印刷電路板圖時,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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