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115C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僅賦予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物的權利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出借權」。故將購買來之「正版書籍」放置於公共場所(圖書室)供民眾閱覽(或借閱),因該「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而不會…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僅賦予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物的權利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出借權」。故將購買來之「正版書籍」放置於公共場所(圖書室)供民眾閱覽(或借閱),因該「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惟若「明知」買來之書籍係盜版品,而出借給民眾,或公開陳列(持有)藉以提供民眾借閱,則仍屬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著作權之侵害以故意或過失之行為為負擔法律責任之要件,購買書籍時,如無法確定該書是否為正版品,是否已取得重製或散布之合法授權,買方如果要求賣方切結保證所賣之書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一旦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買方即可以該切結書證明自己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避免發生侵權糾紛的方法。但此項要求,並非法律賦予的權限,純屬交易雙方的私人行為,賣方是否願意出具該切結書,須由雙方自行協商(實務上一般較有制度之供應商,會提供此等切結書)。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22-29條、第87條第6款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