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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115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一、於公司的會議室播放錄影帶店租來的片子,係屬於公開場所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二、公司為提供同仁的福利,在會議室…

令函要旨

一、於公司的會議室播放錄影帶店租來的片子,係屬於公開場所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二、公司為提供同仁的福利,在會議室播放影片供同仁欣賞,雖未開放外部人士觀賞,亦未對公司同仁收取費用,惟已涉及上述「公開上映」之行為,應取得權利人授權後方得使用。建議與租片盒裝上記載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聯繫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或購買已有公開上映授權之「公播版」影片。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四、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來函所詢在公司會議室播放片子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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