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108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來函所附國外生物期刊上之圖案,其中fig1及fig3之圖形係由圓形、方形併…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來函所附國外生物期刊上之圖案,其中fig1及fig3之圖形係由圓形、方形併同其它圖案及文字,表達作者欲表現之思想及概念,該項表達之具體圖形應屬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至於 fig2之圖形,如屬分子或原子之 結構圖,而其概念之表達僅限於唯一及少數之表達方式者,則基於概念與表達合一之原則,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所詢問題2.部分,如重繪上開fig1、fig3圖形而將重現著作內容並印製於醫學書籍上,縱已註明參考出處來源,亦屬重製他人蓍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此項合理使用必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二、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如您係參考上開期刊內fig1及fig3之圖形,而擷取其概念另行繪製與各該圖形不同之一另新圖形時,因「概念」並不受本法之保護,所繪新圖形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條、第10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四、上述說明係屬行政機關之意見,至於您所稱另行繪製之圖形,究屬重製或另一不涉及重製行為之新著作,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事實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