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107
要旨
一、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二、現行著作權法並無規定何謂「公播版」,一般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另函詢圖書館定…
令函要旨
一、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二、現行著作權法並無規定何謂「公播版」,一般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另函詢圖書館定期辦理「電影欣賞」,可否租用一般家用之影帶播放一節,因為在定期活動中公開播映DVD等視聽著作,會發生替代該視聽著作的市場效果,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建議仍應得到權利人之同意。所以建議購買「公播版」來播放,如所放映之影片不屬「公播版」,例如一般所稱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之「家用版」者,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8款、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