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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104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此,於公開場所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屬於「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二、所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一般「公播版」是指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反之,「家用版」係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上映」之版本。該項商品之使用人,應依照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範圍利用著作,否則即有可能造成侵權之行為。三、圖書館於「個人視聽室」播放家用版之視聽著作予民眾觀看,雖每套視聽試聽設備僅1人使用,但因「任何不特定人」都可借來「現場」欣賞其內容,屬本法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易言之,圖書館於館內公開上映影片,供不特定人瀏覽觀賞,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即屬侵害公開上映權之行為,爰建議購買「公播版」〈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來播放(有的視廳著作有更精細的「圖書館」版),避免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8款、第25條、第44-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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