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8901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數位電視於國道長途客運及車站播出之著作權法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9月28日(94)業字第94200914號函。二、數位電視可透過廣播系統或網路傳達給公眾,其透過廣播系統以聲音影像向公眾…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數位電視於國道長途客運及車站播出之著作權法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9月28日(94)業字第94200914號函。二、數位電視可透過廣播系統或網路傳達給公眾,其透過廣播系統以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送著作內容者,為公開播送之行為,接收數位電視節目後用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再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在公開的場所,例如車站或客運車廂內裝置數位接收器(如飛來訊),打開電視機,將所接收的無線或衛星電視台播送之數位電視節目,提供旅客觀賞,依主管機關現階段意見僅屬單純之接收訊號,無公開播送之行為。但在接收訊號後,如另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再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播送給旅客欣賞,例如分別傳遞到各個座位上的monitor,讓旅客自由選台個別收視,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三、數位電視也可以透過網路傳達給公眾,其透過網路以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送著作內容者為公開傳輸之行為。在車站或客運車廂內,藉網路傳送數位電視節目,係屬公開傳輸。因此,在車上或車站裝置數位接收器(如飛來訊),而從網路上接受數位電視的節目,再用網路將節目的著作內容,分別傳遞到各個座位上的monitor,讓旅客自由選台個別收視,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四、不論是公開播送或者是公開傳輸,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的著作,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24條、第26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4000890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