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013A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屬「公開播送」之行為。醫院之員工宿舍等公共場所接收有線電視節目後,再以有線電、無…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屬「公開播送」之行為。醫院之員工宿舍等公共場所接收有線電視節目後,再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有線電視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反之,如僅屬(單純開機)接收有線電視節目訊號,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則無公開播送之行為。二、按公開播送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公開播送他人的著作,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