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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013b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將他人之軟體程式上載於自已所製作的網頁上,如非以透過超鏈結之方式利用,並可供不特定人得隨時上網下載者,則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如無本法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者(第44條至第65條),自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二、經查您來函所提供之網頁內容,多係國內各大入口網站使用即時通之相關程式,或係其他網路上流通之程式,部分係以超鏈結方式利用,部分則為直接重製。且就即時通之程式而言,一般入口網站均會對此等程式禁止他人散布,故除入口網站已明文表示得予以自由轉載外,仍應避免任意轉載,以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至於上開程式如係一般網友所主動上載者,則網頁管理人是否亦應負侵權責任,應視其是否知悉該行為為侵害著作權,以及有無故意幫助他人散布此等程式之意思以定之。故本局建議網友在利用此等程式時,最好明確查明權利人之授權情形,以避免發生著作權侵害之糾紛。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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