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004
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明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是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 貴校圖書館將館藏影像資料,擷取部分片…
令函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明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是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 貴校圖書館將館藏影像資料,擷取部分片段,置入線上資料庫並提供試看服務,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有侵權之虞。二、上述說明,僅屬行政機關之意見,至於具體個案中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或有無侵害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