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004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明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是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 貴校圖書館將館藏影像資料,擷取部分片…

令函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明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是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 貴校圖書館將館藏影像資料,擷取部分片段,置入線上資料庫並提供試看服務,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有侵權之虞。二、上述說明,僅屬行政機關之意見,至於具體個案中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或有無侵害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4100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