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1003
要旨
一、所詢 貴校自編健身操,採用某音樂公司發行的音樂做為配樂,並於晨間運動及體育課期間播放音樂一節,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其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部分,除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音樂詞曲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 貴校自編健身操,採用某音樂公司發行的音樂做為配樂,並於晨間運動及體育課期間播放音樂一節,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其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部分,除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音樂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又錄音著作(CD)之著作財產權人對公開演出之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公開演出錄音著作雖無須於事前取得授權,也不致發生侵害公開演出權的問題,惟著作財產權人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二、另 貴校前述播放(公開演出)音樂行為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一節,查本法第55條固然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如符合(一) 非以營利為目的,(二)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之活動,均得依本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 貴校在晨間運動及體育課使用他人的音樂,似不適用該第55條之規定,宜向詞曲作家取得授權為妥。至唱片公司之部分,無須事先取得授權,但唱片公司就 貴校之利用行為,仍得於事後請求 貴校支付使用報酬。三、在校園播放音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取得授權之方式如下:有關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部份,可向音樂著作權利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目前已成立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有2家,各有不同的管理範圍,應視您所利用的音樂屬於哪一團體管理,向其接洽取得授權,其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協會聯繫。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五、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來函所詢在校園播放音樂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