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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920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一、數千年歷史之商周時期青銅器本身並無著作權可言。至於收藏者將其拍攝為照片,如僅係單純重現該青銅器之樣貌,並無攝影之創作行為者,則拍攝無著作權之物品之行為不會產生任何攝影著作。如拍攝無著作權之青銅器而就光影之選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握,快…

令函要旨

一、數千年歷史之商周時期青銅器本身並無著作權可言。至於收藏者將其拍攝為照片,如僅係單純重現該青銅器之樣貌,並無攝影之創作行為者,則拍攝無著作權之物品之行為不會產生任何攝影著作。如拍攝無著作權之青銅器而就光影之選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握,快門使用之技巧等項,足以表現攝影者的創意、思想而具有創作性者,其所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可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享有著作權。 二、由於於該青銅器本身非攝影著作,將照片中的青銅器製成立體實物,與著作權法無關,不致發生侵害攝影著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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