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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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來函所詢 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分類說明、譜曲,並做簡易錄製,是否屬於編輯著作?一節,依您所述之情況,應非屬單純之編輯行為,似尚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茲就前述情況分別說明如下:(一)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 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分類說明、譜曲,並做簡易錄製,是否屬於編輯著作?一節,依您所述之情況,應非屬單純之編輯行為,似尚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茲就前述情況分別說明如下:(一)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分類說明部份,如該「分類說明」係以語言文字作成而具創作性,可屬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另就既有傳統歌謠加以整理、編排,有可能構成編輯著作,與上述語文著作,一起都受著作權保護(只是就編輯著作的部份,只能禁止別人整體重製該編輯著作,並不能禁止別人將其中所收編的傳統歌謠取出,重新編輯)。(二)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譜曲部份,如其「譜曲」係單純採譜,係屬重製行為。又如該「譜曲」係指重新編曲,而衍生成為另一個新的音樂著作,則為改作之新著作。如豐年祭傳統歌謠因年代久遠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任何人都可以採譜或重新編曲。(三)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做簡易錄製部份,如其係將單純採譜之「歌謠」予以錄製者,係屬將表演人之聲音加以錄音,表演人之部分成立表演著作,所謂簡易錄音如無創作性,屬以錄音之方法重製表演著作。如係具有創作性之錄音則形成新的錄音著作。因係收錄表演人聲音之表演,應取得表演人之同意。又如所收錄者為新改作之編曲,因該編曲者屬新著作,亦應徵得該編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1款、第7條、第43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