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693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MOD服務中有關電視頻道播送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8月8日北多一字第0940000274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指…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MOD服務中有關電視頻道播送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8月8日北多一字第0940000274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合先敘明。三、貴公司MOD服務中有關電視頻道播送之服務,如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頻道服務相同,係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屬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行為;至於各類隨選視訊及應用服務,如係透過網路之方式傳播,且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之形態,應屬本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