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902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又「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又「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合先敘明。二、您來函所稱,欲將公司網頁設定連結一些不錯的網站,此種「在網站上設置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內頁」的情況,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 貴公司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重製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請特別注意。三、以上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