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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831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一、本局前函就您所詢問於辦公場所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音樂行為,答覆係屬於公共場所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且因屬經常性之使用,已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一節,其中所謂「經常性之使用」,係指於辦公場所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音樂此行為而言,而並非如…

令函要旨

一、本局前函就您所詢問於辦公場所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音樂行為,答覆係屬於公共場所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且因屬經常性之使用,已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一節,其中所謂「經常性之使用」,係指於辦公場所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音樂此行為而言,而並非如您所言每天播放不同的音樂不屬經常性之使用。上述行為既然不屬於合理使用,不論是否出於營利之意圖都沒有差別。二、上開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因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人之利用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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