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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801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標示copyright notice(著作權聲明)並無特定樣本格式, 只要您在發表時於適當…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標示copyright notice(著作權聲明)並無特定樣本格式, 只要您在發表時於適當位置,就著作人(包括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以合理之方式揭露,明白表示其權利相關資訊即可。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7款、第13條及第1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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