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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728A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電影係「視聽著作」,將電影的內容節錄並於展覽場中播放,會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所詢將…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電影係「視聽著作」,將電影的內容節錄並於展覽場中播放,會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所詢將幾部電影的內容各節錄3分鐘於展場中播放, 本局認合理使用空間有限,因此建議 您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項第7款、第22條、第25條、第44-65條之規定。三、又上開意見僅供參考,因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人之利用(含引用)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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