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6128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營業用電腦伴唱系統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營業用電腦伴唱系統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4年7月11日(94)啟字第9407110001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來函所詢問題1, 貴公司與音樂著作權人既已約明授權於「營業用電腦伴唱系統」重製1次之權利,則於授權範圍內之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重製後之銷售則涉及著作物之散布權,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散布權,因此,即使是合法重製物,其散布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又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散布其重製物。惟92年著作權法修正前僅將「明知為盜版物而仍予散布」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因此,來函所詢將該重製物銷售於家用市場是否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一節,請依行為時點及上述說明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此外,除著作權侵害之外,併請注意是否有違反契約應負契約責任之問題。

三、來函所詢問題2,有關「營業用版」伴唱機之授權,是否已涵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應視 貴公司與音樂著作權利人之授權契約而定。據了解,一般市面上所販賣、出租之伴唱機,有所謂「家用版」與「營業用版」,通常所謂之「營業用版」係指該伴唱機中之「視聽著作」部分,已獲得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故買受人自買入後,即可於其營業場所提供客人消費,反之,「家用版」係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不得於營業場所供消費者利用之版本。惟此種分類係以視聽著作為著眼點所作之分類,並不影響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享有之「公開演出」之權益,故「營業用版」伴唱機之買受人或租用人仍須自行向相關權利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始得利用伴唱機中所含音樂。 貴公司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關係與上述情形究否不同,請依實際授權契約自行認定。

四、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有著作權侵害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40006128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