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712A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之著作已有明文,來函所詢電視戲劇錄影之「燈光設計」或「服裝造型設計」,僅為視聽著作構成…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之著作已有明文,來函所詢電視戲劇錄影之「燈光設計」或「服裝造型設計」,僅為視聽著作構成之元素,並非本法第五條所例示之各類著作。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事實認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