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711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詞,依您所詢問題意旨觀之,似指「著作權」而言,先予敘明。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詞,依您所詢問題意旨觀之,似指「著作權」而言,先予敘明。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發表、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三、此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者著作之發行日期和地點者,就可以依照這些資訊「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的,發行的地點在那裡等等。換句話說,要推翻這些推定的相對人(例如訴訟上的對造)即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資訊是虛偽的。因此,著作權人如果要享受這項「推定」的利益,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