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54790號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回溯保護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回溯保護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4年6月22日來函。
二、我國於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本法第106條之1規定,對於我國加入WTO之前所有WTO會員國及本國之著作,只要在源流國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且依我國著作權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原不保護之部分,亦納入保護,此即一般所稱「著作權回溯保護」。至於原已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因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著作,則無前述條文之適用,無回溯保護之問題。
三、攝影、視聽、錄音著作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分別說明如下:(一)攝影、視聽、錄音著作: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則至完成時起算50年。(二)美術著作:著作人如為自然人,為其終身加上死後50年;如為法人,則自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如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則至完成時起算50年。
四、來函所稱本國人及外國人之攝影、視聽、錄音著作及美術著作,是否受回溯保護一節,應視其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如該著作之存續期間尚未屆滿,則應視該著作已否辦理著作權註冊,分別認定:如已辦理著作權註冊,且註冊後依當時之著作權法規定,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如已屆滿者,則不受著作權法回溯保護;如未辦理著作權註冊者,則可回溯受著作權法保護。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第34條及第106之1規定。
六、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