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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4800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主旨:本局94年4月29日智著字第09400023830號函及第09400023831號函針對KTV業者將營業用伴唱帶「轉錄」為數位電子檔VOD(Video On Demand)系統所作成之解釋變更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94年…

令函要旨

主旨:本局94年4月29日智著字第09400023830號函及第09400023831號函針對KTV業者將營業用伴唱帶「轉錄」為數位電子檔VOD(Video On Demand)系統所作成之解釋變更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94年6月10日召開「視聽歌唱業者VOD所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會議結論辦理(會議紀錄如附件)。二、本局94年4月29日智著字第09400023830號及第09400023831號等二函所作成「KTV業者將VHS伴唱帶轉錄成電子檔供VOD使用,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之解釋乃是基於「上游音樂、錄音著作財產權人未提供VOD數位式授權」、「轉錄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等前提所作成,惟前述94年6月10日「視聽歌唱業者VOD所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已確認上游音樂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確有提供VOD數位授權,及此等轉錄對上游權利人之授權市場確會造成變動或影響,故該二解釋函所依據前提事項之正確性已獲釐清,則該二解釋函須予更張。三、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復按本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KTV業者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伴唱帶(通常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轉錄」成數位檔供VOD(Video On Demand)系統使用,實屬科技進步載體變更所衍生之授權模式調整問題,依上述本法第22條、第37條之規定,宜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將過去舊歌、現在與未來之新歌,透過民事協商建立授權機制,予以妥善解決。四、承上,前述94年6月10日「視聽歌唱業者VOD所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部分上游音樂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及全體KTV業者,已正面表明協商授權之意願,本局至表歡迎,請上、中、下游相關業者繼續就本案以最大誠意進行相關民事協商,本局當從旁協助促成,併予敘明。五、副本抄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函中所述94年6月10日「視聽歌唱業者VOD所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業者反映中游伴唱帶業者有無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問題,請本於職權惠予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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