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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628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將著作上載到網站上之行為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係1個行為涉及2個不同的著作權利,均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合先敘明。二、按著作權法第56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其賦予廣播或電視得錄製他人著作之要件有3:(1)為播送之目的,(2)以自己之設…

令函要旨

一、將著作上載到網站上之行為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係1個行為涉及2個不同的著作權利,均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合先敘明。二、按著作權法第56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其賦予廣播或電視得錄製他人著作之要件有3:(1)為播送之目的,(2)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3)其播送該特定節目之行為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是廣播或電視須在符合前述要件時,始可依該條規定就特定著作為播送目的之「暫時性錄製」。是依前條規定得合理使用的空間僅限於上述特定情形,方有適用。至公開傳輸並無如上述條文之特殊規定,無類推適用之空間。另得否適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規定,則應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之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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