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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628A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重製」行為依本法第22條規定,乃專屬於著作人之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重製」行為依本法第22條規定,乃專屬於著作人之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所詢 貴系要求學生繳交論文影本予系所留存,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因該論文影本係由著作人本於權能自行重製,並非由 貴系複印,因此 貴系並無侵害其著作權(包括重製權)之問題;至 貴校要求學生必須繳交一本論文影本始可辦理離校手續,係 貴校之行政規定,與著作權法無涉。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2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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