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4893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就 貴會93年度將賸餘款項彌補歷年累積短絀予以同意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6月3日(94)台樂權忠字第940034號函。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就 貴會93年度將賸餘款項彌補歷年累積短絀予以同意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6月3日(94)台樂權忠字第940034號函。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有關 貴會擬將93年度收支賸餘用於彌補累積短絀一節,查本條例並未有相關規定,本局歉難表示意見。惟若涉及所得稅申報之問題,係為其他機關(財政部)所主管之法令,請逕向該等主管機關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