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499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建請協商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收費與合理收費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6月3日花旅商良字第94006號函。二、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一節,由於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仲介團體必須透過單一窗口收費,…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建請協商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收費與合理收費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6月3日花旅商良字第94006號函。二、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一節,由於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仲介團體必須透過單一窗口收費,但隨著著作利用之多元化,授權關係益形複雜,世界各國之仲介團體已意識到成立單一窗口的重要性,我國之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亦已朝此方向努力,本局亦積極從旁協助。三、為使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費率合理,本局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規定予以審議,未經審議通過之費率不得擅自收取。為妥適審議仲介團體所訂使用報酬率,本局特邀集產、官、學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進行審議,在審議過程中,並召開公聽會充分聽取利用人之意見。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仲介團體即得據以與利用人洽談,簽訂授權契約。四、著作權利用行為如未經授權,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並不能以沒有統一窗口收費作為拒絕付費之理由,請予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