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31120號
要旨
主旨:茲檢送「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證明書」1份,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04月13日(94)台樂權忠字第940018號函。二、查 貴會係經原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以台(88)內著字第8802034號函准予設立,並…
令函要旨
主旨:茲檢送「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證明書」1份,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04月13日(94)台樂權忠字第940018號函。二、查 貴會係經原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以台(88)內著字第8802034號函准予設立,並發給台內著字第001號設立許可證在案。復按許可係屬行政處分,如行政機關並未作成處分,自無從據以核發許可證。貴會變更名稱,並非重新取得許可,本局並未作成許可設立之處分,自亦無從核發許可證。所請基於便民原則更換「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證」一節,於法無據,歉難辦理。三、惟基於仲介團體實務運作之需要及便民考量,茲發予 貴會如主旨所示證明書1份。又原領內政部核發之「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證」無須繳回,請逕自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