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4430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9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針對新增、修訂使用報酬費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5月20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29號函。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9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針對新增、修訂使用報酬費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5月20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29號函。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三、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同條第7項規定:「依第3項第3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訂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有關 貴會前揭會議紀錄「貳、討論事項 三、新訂數位電視、有線電視公開播送費率討論案」雖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仍須依上述規定送交總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又若該費率之性質屬新增、或修訂後之費率較原訂費率標準為高時,應送交本局進行審議,請 貴會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