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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520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一、在網路上不論是文章、圖片、音樂、錄音或影片,都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他人著作內容,可能牽涉到重製、公開傳輸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上述所稱的各種著作,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事先徵…

令函要旨

一、在網路上不論是文章、圖片、音樂、錄音或影片,都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他人著作內容,可能牽涉到重製、公開傳輸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上述所稱的各種著作,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二、於網路上公開刊載他人書籍內容,以利顧客購買一節,如係在網路上刊登他人書籍中的文章,係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並非註明作者、出處、出版社等資料就不算違反著作權法。總之,利用到他人著作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建議都應該要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0款、第12款、第5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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