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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519B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一、按「distribution」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係指「散布」,所謂散布,係指不論有償或無償,將有體的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包括銷售、贈與等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及出租、出借。但我國著作權法僅賦予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物的權利及出…

令函要旨

一、按「distribution」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係指「散布」,所謂散布,係指不論有償或無償,將有體的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包括銷售、贈與等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及出租、出借。但我國著作權法僅賦予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物的權利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出借權」。故圖書館就視聽資料的出借,只要所出借的是合法版本,不會有著作權侵權的問題,惟如出借的是盜版品而圖書館又知情而仍加以出借者,則仍是侵害著作權。二、一般所稱的盜版品係指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著作物,如販賣盜版視聽光碟則應負著作權侵權的責任(且為公訴罪)。如僅係單純購買盜版視聽光碟,並無著作權侵權問題,惟購買後如有重製、公開上映等著作權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獲得授權後方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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