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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3351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欲提供視障者使用數位有聲書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4月20日愛盲(全)字第94069號函。二、來函所詢 貴會為提供視障者下載有聲書之服務,擬由出版業者上載文字檔至 貴會網站伺服器,並…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欲提供視障者使用數位有聲書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4月20日愛盲(全)字第94069號函。二、來函所詢 貴會為提供視障者下載有聲書之服務,擬由出版業者上載文字檔至 貴會網站伺服器,並由視障者下載後於使用者端透過特定軟體將下載之文字檔自動轉換成語音檔,轉換完成後原文字檔即銷毀一節,按將著作上載至網站並提供下載之行為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如該出版業者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決定該著作利用之方式,故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如該出版單位並未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僅被授權出版該著作,則應視該出版單位被授權之範圍是否包括前述利用方式,如不在授權範圍內,則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三、有關為視覺障礙者之福利而利用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第53條第1、2項分別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就出版業者而言,其上載(含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並不符合前述第1項(按行為態樣不符)及第2項(按行為主體不符)之規定,故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就 貴會而言,如 貴會屬以增進視覺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就上載及於網站上提供視障者下載之行為,可適用前述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又上述之利用,不適用於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請予注意。(二)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如不符合前述第53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但係專供視覺障礙或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而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化為可供視覺障礙或聽覺機能障礙者利用之形式,在個案情形亦可能有本條項合理使用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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