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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505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散布、出租、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權利。來信所詢如係指利用他校電腦軟體處理自己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則該行為應為一單純…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散布、出租、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權利。來信所詢如係指利用他校電腦軟體處理自己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則該行為應為一單純之電腦軟體利用行為,不涉著作權問題。但如在處理自己的資料時,又加入網路上搜尋之他人資料,而該他人資料屬著作,在重製並編入自己的資料庫內時,如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又無法認定著作人有默示授權利用之情形,即屬侵害重製權及編輯權之行為。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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