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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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本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本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又考試試題之答案並不屬於本款規範之內容,併予敘明。二、所詢(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二)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三)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四)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所主辦過的歷屆測驗,以及(五)全國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中學、小學所主辦過的各種考試,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因非屬本局職掌,歉難答復,請逕洽詢前述各該考試之主管機關或教育部。三、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係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包括背景分析及評判等非單純傳達事實之內容,例如教宗逝世的新聞,但講述教宗生平紀事的文章或圖片,並非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另本款規範之內容,不包含新聞報導上之圖片或照片等,若欲使用其上之圖片或照片等,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另所詢報紙、雜誌、網際網路上刊登或傳播之文字或雙語新聞之文字,範圍廣泛,是否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尚難一概而論,應視個案情形認定。又因為這種判斷是相當麻煩,所以實務上會大量利用到報紙新聞的使用者(大多以電子資料庫呈現),大多會透過授權,支付授權金的方式,取得可以利用報上所有資料的權利,至於到底是著作,還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是著作),則在所不論,併予敘明。四、您利用著作之目的如果是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可善用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機制,上網查詢所須資料,詳細操作方式,請至http://creativecommons.org.tw,應可獲得豐富資料。此外著作權法相關合理使用條文,例如第52條、第61條、第65條等規定,亦可參考適用。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52條、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