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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406

會議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一、按我國營業秘密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營業秘密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因此,若您來信所稱「公司設備生產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該等資料自屬於本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二、又本法第7條規定,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因此,乙方工程師若得甲公司之同意備份該公司屬於營業秘密之「公司生產資料」,自無侵害甲公司之營業秘密。若未經甲公司之同意而備份者,自構成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請參考營業秘密法第10條之規定),甲公司得向乙公司及其工程師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救濟。又您函中說明是 貴公司之董事長授權另公司之工程師至 貴公司作備份,則成立侵害營業秘密之空間可能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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