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160013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新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一案,請於文到20日內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3年12月14日中文(93)錄協字第09215號函及94年1月14日中文(94)錄協字第09014號函辦理。二、依著作權仲…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新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一案,請於文到20日內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3年12月14日中文(93)錄協字第09215號函及94年1月14日中文(94)錄協字第09014號函辦理。二、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申請許可設立及嗣後變更而提高使用報酬率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為使仲介團體及利用人雙方均能接受審議之結果,宜在送交審議使用報酬率前,採用公開透明化之作業機制,讓雙方意見充分溝通。本局業將 貴會檢送之新增訂使用報酬率資料,函請相關利用人表示意見,併彙整成「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新增訂使用報酬率彙整表」1份如附件,對於各界反應之意見, 貴會如需補充說明或修正該費率,請於前揭指定期限內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局。三、又本案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前,本局除以書面彙整 貴會與利用人雙方具體意見外,將另行安排雙方代表召開說明會,開會日期及地點等相關事宜將另案通知,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