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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328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如要從國外進口書籍至台灣販售,首先要注意的是應避免輸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非法書籍,否則將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3款規定,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依法應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合先敘明。二、又縱使您所輸入者係合法重製之書籍,仍應…

令函要旨

一、按如要從國外進口書籍至台灣販售,首先要注意的是應避免輸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非法書籍,否則將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3款規定,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依法應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合先敘明。二、又縱使您所輸入者係合法重製之書籍,仍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始能輸入,即本法第87條第4款所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一般人所稱「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輸入國內,除合於本法第87條之1各款排除規定外,都還要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此外,對於違反本法此項輸入權規定所輸入之書籍,如輸入後在市面上加以販售,由於這些書籍不是合法重製物,此等販賣行為,將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散布權」之行為,依本法亦應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又在刑事部分是「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告訴,國家之刑罰權才會啟動。三、所以如您輸入國外正版書籍至台灣販售,就一定要對「輸入」行為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否則您的「輸入」行為及「販售」行為即會分別侵害著作權人之「輸入權」與「散布權」,併請注意。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3款、第4款、第87條之1、第88條、第91條之1及第9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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