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317
要旨
一、在網站上放上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的情況,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超連結是網際網路環境下,為便利資料蒐集常見之應用方式,原則上不至於構成侵害著作權,無需徵求同意…
令函要旨
一、在網站上放上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的情況,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超連結是網際網路環境下,為便利資料蒐集常見之應用方式,原則上不至於構成侵害著作權,無需徵求同意,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在明知某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仍予以超連結,有可能成立共同侵害公開傳輸權或幫助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危險,請特別注意。二、您函中提及「模仿別人的以連結集為主的網頁,製作成自己的連結集網頁」,如果被用到的都是沒有著作的「網站集合」,原則上似不至於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實務上在有競爭關係的網站間,如有此等行為,可能會有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撘便車)的問題,建議一併注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