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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311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因此,您在信函中所提網站上供民眾下載至手機簡訊的「小圖案」,如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定…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因此,您在信函中所提網站上供民眾下載至手機簡訊的「小圖案」,如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時,該「小圖案」,即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二、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置於網路上,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型態,而「重製」及「公開傳輸」係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換言之,任何人欲於網路環境中「重製」、「公開傳輸」 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依本法第6章、第7章之規定負擔民、刑事責任。三、至來函所述將簡訊「小圖案」下載複製貼到個人使用的word檔案,作為背景圖或小插圖,一般而言,此種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著作之潛在市場價值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應有合理使用的空間,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四、但若將前述word檔案供補習班教師於課堂講義上作為插畫,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對似乎較為有限,為避免發生爭議,建議宜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予利用。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有無原創性,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於發生爭執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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