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308A
要旨
一、貴公司欲經營KTV,如有使用伴唱帶或電腦點唱機供客人點唱,則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應取得相關權利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二、有關視聽著作之授權部份,於購買伴唱帶或點唱機時,應即注意是否已獲得授權,例如如為「公…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欲經營KTV,如有使用伴唱帶或電腦點唱機供客人點唱,則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應取得相關權利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二、有關視聽著作之授權部份,於購買伴唱帶或點唱機時,應即注意是否已獲得授權,例如如為「公播版」伴唱帶,則原則上應已授權公開上映,如係「家用版」的伴唱帶,則應向拍攝伴唱帶的著作權人洽取公開上映之授權。又點唱機內之視聽著作是否為該機器之製造商自行拍攝?是否已授權公開上映?如該視聽著作非點唱機業者所拍攝,則是否已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在公開場所公開上映的授權?凡此均涉及 貴公司經營卡拉OK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未取得合法授權,即屬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應審慎為之。三、有關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部份,可向音樂著作權利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目前已成立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3家,各有不同的管理範圍,應視您所利用的音樂屬於哪一團體管理,向其接洽取得授權,其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授權請逕與上述協會聯繫。

